麦塔问答 第一百零六期 |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要件和法律后果?

日期:08-30  点击:88  属于:麦塔问答

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要件和法律后果?

一、构成要件:
1.放贷行为的经常性2.放贷目的的盈利性3.放贷对象的不特定性。
二、法律后果
1.民事制裁:民间借贷合同无效。
2.刑事制裁:以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。
法律规定:
《民法典》第680条规定:禁止高利放贷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。
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》第十四条规定了民间借贷无效的几种情形,其中之一就是定“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,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”应当认定无效。这就意味着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无效。
《九民纪要》第53条规定:“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,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,应当依法认定无效。
最高法与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一条规定:“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监管部门批准,或者超越经营范围,以营利为目的,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,扰乱金融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四)项的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”
1、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监管部门批准,或者超越经营范围,以营利为目的,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,扰乱金融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
2、以超过36%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上述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,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%的,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:
(1)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,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;
(2)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,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;
(3)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,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;
(4)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、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。
律师提醒

我国实行金融行业特许制度,未经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,不得从事金融业务。用自有资金以互帮互助为目的,符合国家规定的利息的民间借贷受国家法律保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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